气缸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进行消费税改革

发布时间:2025/3/18 13:13:3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逐步进入,我国已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作为阶段性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其不仅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我国的系列改革措施提出了新的方向。消费税作为我国第二大流转税,其性质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的特殊消费税。消费税自年开征以来历经26年,一直发挥着成立之初所具备的组织财政收入、引导消费结构和矫正负外部性这三大基本职能。但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结构、税率结构等设置均已经难以满足现代化经济体系背景下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有效需要,亟需作出相应的改变。一、确立立法原则我国消费税的立法工作正在加速进行,即将要上升到法律位阶,其立法应与授权国务院制定消费税行政法规有着明确的区别。应有明确的立法原则贯穿其中,成为消费税法律立法过程中的一般性原则,引导我国消费税立法正确进行,并在以后的消费税调整中起到指导作用。1.税收法定原则我国年通过《立法法》中首次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年对《立法法》进行了修订,要求收法定原则落实到位。税收法定原则是我国税收立法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年修订的《立法法》中规定,关于税种、税率以及税收征管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与落实可以明确我国税收立法的权利归属与边界问题,将下一步立法活动中各机关的权利范围严格约束,对于以后纳税活动以及征税活动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是剥夺了行政机关在税收上的所有权力,而是引导行政机关今后规范、合法地制定税收实施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并为其今后施行提供正当性。2.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程序正义,而公平原则则意味着要求内容正义、实质正义。公平原则是建立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根本,进一步达到的更高要求,我国的消费税立法活动亦应自始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互为表里,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消费税制度的内容要时时刻刻体现公平原则,但现行的消费税制度却多处与公平原则相违背,难以体现出要求的实质正义。以我国的摩托车为例,我国的消费税规定气缸容量在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征收10%的消费税。而同样征收10%消费税的却还有高尔夫球及球具与游艇。这两类消费品属于价值高昂的消费品,非生活必需品,但是其消费税税率却与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摩托车相同。且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下的小汽车消费税最高税率仅为9%,税负显然比摩托车更加的合理。这样会使得更多人选择购买小汽车,而非摩托车,将会进一步加重我国的交通问题,恶化环境问题,显然与公平原则相违背。在设置消费税税率时,要更多地横向对比,应综合各方面因素来考虑税率是否合理。当然公平原则的要求不仅仅是税率设置方面,我国消费税的各个制度均应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满足公平原则,努力追求实质正义。二、调整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狭窄型的征税范围极大的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因此若要完善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就必须科学地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首先,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仍针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征税。比如黄酒和啤酒,价格便宜,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继续对这些消费品征收已经无法体现消费税的引导与调节功能,反而增加消费者的生活成本,已经确无必要,应该从我国的消费税制度中去除。其次,我国近些年来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开始追求高质量的发展,消费环境不同以往,居民的消费水平也已经全面的升级。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涉及高档奢侈品的税目已经完全不能涵盖如今居民高档消费的范围,越来越多的新型高档消费品出现在日常生活中。比如高档家具、高档电子产品等,其价格大都非常昂贵,税基宽广。对其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可以被更好地扩充,并且消费者也能够被引导,进行合理消费。除此之外,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所倡导的“绿色消费”亦应该在我国消费税制度中有所体现。虽然如今我国消费税税目中对污染环境类的消费品进行征税,但是其征税范围仍有所遗漏。比如“白色污染的元凶”无法降解的一次性塑料袋、含磷洗衣粉等,扩大对该类消费品的征税,有助于增强我国消费税保护环境的生态功能。三、优化税率设置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除了比例税率与复合计征以外,仍存在部分的定额税率。定额税率只取决于消费品的量化,不考虑其价格因素,严重制约了消费税财政功能的发挥。虽然适用定额税率有其独特的优点,使得税收计算便利,鼓励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但是却无法随市场的运行而灵活变动,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而比例税率可以更好的将税负与产品价格联系在一起,更能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部分采用定额税率计征的消费品改用比例税率,比如酒类。对于那些需求量小、价格高的高档消费品,比如高档手表,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比较合适,也能够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财政功能,也能更好地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世界多数国家对消费税税率的改革趋势是逐步提高高污染消费品以及烟草制品的税率,因为其既可以增加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又可以引导消费者健康环保消费,体现消费税的生态功能,我国亦应适度提高烟类、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及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除了调高部分消费税税率,对于我国高档化妆品的税率也应适当降低。我国现行消费税对高档化妆品的征税税率为15%,在如今看来确实过高。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今天,随着居民对生活品质追求的越来越高,高档化妆品几乎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尤其随着网购与代购行业的兴起,国内居民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国外的高档化妆品。在价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目前消费者更愿意购买国外的产品,这使得国内化妆品生产商的处境更加艰难。相比较韩国7%的化妆品税率,我国15%的税率确实过高。若适当的降低高档化妆品税率,可以使得我国的化妆品行业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拥有更强的竞争力。我国消费税目前仅针对消费品征税,但在新一轮的消费税改革中,势必会将消费服务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之中,而对该类消费服务的税率亦应科学设置。消费服务不同于如今的消费税税目,其大多只发生在消费环节。消费服务行为种类繁多,对生活性的服务行为,比如高档酒店、高档餐饮等可以根据不同的消费档位分级按比例设置税率。对于娱乐服务行业,比如高档KTV、酒吧等可以采取较高的税率来引导合理消费。对于体育休闲活动中的消费行为,比如赛马、高尔夫球等可以按照参与人数按次征收消费税。对于高耗能的消费服务,因为其在形成最终的服务之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链条,因此对其应该征收较高的税率,并根据其耗能的不同设计不同的税率。对于消费服务行为的税率设置,我国并没有相应的经验,因此应该更多的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来使其更加合理化。四、实行价外征税方式价外计税是将消费税的税款独立显示在商品价格之外,使得消费者能够直观的了解自己所支付的税负。我国的消费税制度一直沿用的是价内税的计税方式,采用价内税的初衷是想在“隐形税负”中缓和征纳双方的矛盾。但如今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普遍不足,对税负的了解程度亦不高,长远来看继续实行价内计税将不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消费税的税额独立显示在商品的价格之外,会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明白自己为此所需支付的税款,可以给予消费者足够的信息来衡量是否经济划算。尤其是对于税负较高的消费品,更会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发挥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的功能。同时,实行价外计税使得商品价格与税款透明,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地监督生产者与经营者,直观地了解商品的价格,杜绝经营者借消费税涨价的可能。因此,建议我国将现行的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强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同时更能发挥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的功能。五、总结消费税对引导消费结构、充盈财政收入和矫正负外部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对消费税的改革和完善是必然趋势。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提出为新一轮的消费税改革提供了条件,赋予其更多的使命。消费税在不违背自身发展规律和经济逻辑的基础上,要以现代化经济体系发展目标为改革方向,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有利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加强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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